为了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培养质量的保障和监督机制,根据福建省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的精神,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,制定本规定。
根据福建省当年硕士学位论文抽查工作的有关精神,确定申请硕士学位的论文的“双盲”评审比例,最低不少于30%。
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位论文必须 “双盲”评审,其余按专业及学号随机抽查。
(四)学位课程总成绩排名在本专业最后10%的研究生的学位论文。
(五)在前一次学位论文“双盲”评审中,专家评审意见较差的学位论文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。
(一)研究生处于学位论文答辩前一个月确定“双盲”评审论文,并在校务公开栏上公布。
(二)“双盲”评审论文须按照盲审论文格式的要求打印(一式三份),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研究生处。
(三)每篇学位论文送3位校外本硕士点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评审。
(四)送审前应将学位论文中的作者、指导教师姓名及有关反映作者和导师的信息隐去。
(五)研究生处收到评审意见后,应及时向学位论文作者及导师反馈评审结果,但不出现评审专家的姓名和单位。
(一)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书中,“评阅人是否同意学生参加答辩”一栏设有四项评阅意见:
2.论文基本达到规定的要求和水平,同意修改后参加论文答辩。
4.论文未达到规定的要求和水平,不同意参加论文答辩。
1.在3份论文评阅意见中若有2份A者,可直接参加论文答辩。
2.在3份论文评阅意见中若有1份A和1份B,或2份B者,须按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后,方可参加论文答辩,答辩时须将修改前和修改后的学位论文送交答辩委员会各委员。
3.凡未达到上述评阅意见的学位论文,须重新修改或撰写并推迟参加学位论文答辩,答辩前仍须进行“双盲”评审。
(三)硕士生导师指导的学位论文,若连续三年累计有两篇不能正常答辩,将限制其指导硕士生的数量。
六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,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。